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234號
聲 請 人 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榮輝
相 對 人 沃爾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紀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留置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於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定一個月以 上之相當期限,通知債務人,聲明如不於其期限內為清償時 ,即就其留置物取償,債務人或留置物所有人不於該期限內 為清償者,債權人得準用關於實行質權之規定,就留置物賣 得之價金優先受償,或取得其所有權;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 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拍賣質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936條第1項、第2項、第89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質權人依民法第893條第1項規定,得自行拍賣質物,惟 質權人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質物,則法院自亦應為許 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此有最高法院52年度台抗字第128號判 例意旨可供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000年0月間陸續向聲請人購 買TOYOTA(國瑞)品牌車輛共計12輛,惟除新臺幣(下同) 1,000,000元定金外,剩餘車款皆未予清償,價額共計8,737 ,250元。相對人購買之系爭車輛,已停放於聲請人所屬場地 (屏東縣○○鄉○○村○○路000號)逾6個月,聲請人數次通知相 對人至約定處所完成清償並交付車輛,相對人均置之不理, 乃於112年11月6日寄發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於法定期限內清 償取車,否則聲請人將逕依法實行留置權,拍賣上述車輛以 求償,並於112年11月10日送達相對人。殊料相對人迄今仍 置之不理,為此依法聲請裁定拍賣留置物等情,已據其所提 之高雄鼎泰郵局第000221號存證信函、汽車買賣契約書、汽 車新領牌照登記書、汽車行駛執照、應收帳款查詢報表等為 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沃爾國際租賃有限公司,就上開債權
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 見。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2年度司拍字第234號 編號 廠牌 出廠 引擎號碼 車牌號碼 數量 單位 備考 年式 001 國瑞 2023 2ZRZ007996 RAP-2203 1 輛 002 國瑞 2023 2ZRZ001850 RAP-2215 1 輛 003 國瑞 2023 2ZRZ005516 RAP-2216 1 輛 004 國瑞 2023 2ZRZ004072 RAP-2197 1 輛 005 國瑞 2023 2ZRZ006956 RAP-2205 1 輛 006 國瑞 2023 2ZRZ007085 RAP-2198 1 輛 007 國瑞 2023 2ZRZ002988 RAP-2195 1 輛 008 國瑞 2023 2ZRZ003053 RAP-2196 1 輛 009 國瑞 2023 2ZRZ008630 RAP-2201 1 輛 010 國瑞 2023 2ZRZ005475 RAP-2202 1 輛 011 國瑞 2023 2ZRZ000163 RAP-2190 1 輛 012 國瑞 2023 2ZRY994445 RAP-2183 1 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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