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2年度,214號
PTDV,112,司拍,214,20240202,2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214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莊惠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莊惠明與債務人霖月能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通滿晶綠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莊張秀玲,於 民國111年3月30日共同簽發本票1紙,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 (下同)5,400,000元,到期日為112年1月30日,並免除作 成拒絕證書(下稱系爭本票)。相對人莊惠明並於111年4月1 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與債務人霖月能 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通滿晶綠能有限公司向聲請人借款之 擔保,設定5,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 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對權利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 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 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 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擔保債權確 定期日為141年3月29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 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詎系爭本票屆期經聲請人向相對 人及債務人提示未獲清償,尚欠本金2,580,000元及利息。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系爭本票、債務人霖 月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戶 籍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第 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莊惠明及債務人霖月能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通滿晶綠能有限公司,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債 務人霖月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逾期迄今仍未以言詞或書面 表示意見;相對人莊惠明及債務人通滿晶綠能有限公司於11



3年1月26日具狀表示,其等為籌建太陽光電發電,於111年3 月30日共同簽發系爭本票,向聲請人借款4,500,000元,約 定利息900,000元,分18次還款(每次2個月,共計36個月, 3年期),每次還款320,000元至280,000元不等之金額,其 等均按期還款,僅餘2,580,000元未清償,並無違約而應於1 12年1月30日一次給付剩餘款項之情事,是有關本件拍賣抵 押物之聲請不應准許等語。惟拍賣抵押物事件係屬非訟事件 ,非訟法院僅得為形式審查,縱相對人所稱屬實,能否以之 對抗聲請人,亦屬實體事項之爭執,應另行提起訴訟或循求 其他途徑謀求解決,尚非非訟程序所得審究。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2年度司拍字第214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滿州鄉 猪朥束 372 0 0 14,860.00 2分之1 002 屏東縣 滿州鄉 滿林 452 0 0 6,516.13 3分之1 003 屏東縣 滿州鄉 花海 600 0 0 719.18 90分之44 004 屏東縣 滿州鄉 花海 600-1 0 0 46.56 90分之44 005 屏東縣 滿州鄉 花海 799-1 0 0 1,506.87 2分之1 006 屏東縣 滿州鄉 花海 800 0 0 855.40 2分之1

1/1頁


參考資料
霖月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通滿晶綠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綠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