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38號
原 告 楊翔宇
楊惠全
黎玉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藏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正輝、洪瑞成、洪勝富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349萬8,9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5,650元,扣除
原告前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3萬4,65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李育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黃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