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31號
原 告 羅子君
被 告 王曉明
阮元和
洪○緯
兼上1 人之
法定代理人 陳美玲
洪進拮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819號),經原告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皆引用附件即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等人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 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王曉明、阮元和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而原告羅子君遲至113年2月 2日始具狀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此觀「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可知,是依前述法條規定, 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已不合法,應以判決駁回之。又原告之 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而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法免納裁判費,本案並不生訴訟費用之問 題,併予說明。另本件係因起訴程序不合法而駁回,不影響 原告另依通常民事訴訟程序請求或本案繫屬於第二審而有訴 訟程序可資依附時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權利,附此敘明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