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126號
PTDM,113,聲,126,2024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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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柏豪


具 保 人 潘梅香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
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梅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 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
㈠被告蘇柏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 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由具保人潘梅香於民國111 年11月30日繳納現金後予以釋放。被告所犯上開案件,於11 2年1月10日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2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5年6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2年度上訴字 第305號判決上訴駁回,上訴後再經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上 字第4941號判決上訴駁回,於112年11月16日確定等情,有 上開案件刑事判決書、本院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 款收款書影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 ㈡被告受上開有罪判決確定後,於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下稱 屏東地檢署)執行期間,經屏東地檢署合法傳喚、拘提,無 正當理由均未到案執行、經該署檢察官於113年1月23日發布 通緝;具保人經屏東地檢署檢察官通知,亦未遵期帶同被告 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屏東地檢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影本、 112年12月6日屏檢錦安112執5643字第1129050537號函暨送 達證書影本、拘票暨報告書影本、具保人之戶役政資訊網站 查詢個人資料查詢結果、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屏 東地檢署通緝書影本在卷可稽。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 押,亦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考 ,足認被告業已逃匿,故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沒入具 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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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