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上附民字,113年度,3號
PTDM,113,簡上附民,3,2024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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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林麗金
被 告 陳品和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刑事案件案號:112年度金
簡上字第8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
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錢毓華

法 官 林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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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