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強制戒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毒聲字,113年度,60號
PTDM,113,毒聲,60,2024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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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毒聲字第60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睦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強制戒治
(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30號、113年度毒偵字第51號、113年度
聲戒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睦雄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期間為陸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壹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觀察、勒戒後,檢察官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 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入 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 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年;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 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後再犯第10條之罪者, 適用本條前2項之規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後段 、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依法務部○○○○○○○○民國113年2月15日高戒所衛字第11 310002150號函檢附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評估標 準紀錄表之記載,被告林睦雄在前科紀錄與行為表現項目得 分35分,在臨床評估項目得分26分,在社會穩定度項目得分 5分,上開評分之總分合計為66分(靜態因子共計55分,動態 因子共計11分)。而依法務部與衛生署(現已改制為「衛生 福利部」)共同修正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分標準評 分說明手冊」所定判定原則,得分在60分以上者,即可判定 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茲被告之得分為66分,已逾60分, 足認其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依前揭說明,本院認為檢察官 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後段、第3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附表:被告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前科紀錄與行為表現 ㈠毒品犯罪相關司法紀錄(靜態因子,每筆5分,上限10分):有,共9筆,得10分。 ㈡首次毒品犯罪年齡(靜態因子,上限10分):20-30歲,得5分。 ㈢其他犯罪相關紀錄(靜態因子,每筆2分,上限10分):有,共4筆,得8分。 ㈣入所時尿液毒品檢驗(靜態因子,上限10分):多種毒品反應,得10分。  ㈤所內行為表現(動態因子,上限15分):持續於所內抽菸,得2分。 臨床評估 ㈠物質使用行為(靜態因子): 1.多重毒品濫用(上限10分):有,種類:海洛因、安非他命,得10分。  2.合法物質濫用(菸、酒、檳榔,每種2分,上限6分):有,施用菸,得2分。 3.使用方式(上限10分):無注射使用,得0分。 4.使用年數(上限10分):超過1年,得10分。 ㈡精神疾病共病(含反社會人格,動態因子,上限10分):無,得0分。 ㈢臨床綜合評估(含病識感、動機、態度、就醫意願,動態因子,上限7分):中度,得4分。 社會穩定度 ㈠工作(靜態因子,上限5分):全職工作,標政府水電工程自己做,得0分。 ㈡家庭(含靜態及動態因子,上限5分): 1.家人藥物濫用(靜態因子):無,得0分。 2.入所後家人是否訪視(動態因子):無,得5分。 3.出所後是否與家人同住(動態因子):是,得0分。 以上靜態因子得分合計55分,動態因子得分合計11分,兩者總分合計為66分,經評估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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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