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陳金葉
鍾俊偉
鍾品筠
鍾宇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子茜律師
被 告 吳利祥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111年度重訴字第19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殺人等案件,原告於本院審理期間,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等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 認所涉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 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張雅喻 法 官 林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送文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