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95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恒屹
選任辯護人 鄭國安律師
謝孟璇律師
劉怡孜律師
被 告 謝宗融
李哲緯
張晉源(原名張智榮)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少連
偵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乙○○、丁○○、甲○○ 、丙○○因妨害秩序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2日辯 論終結後,認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鈴淑
法 官 沈婷勻
法 官 陳政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佳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