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31號
ILDV,113,補,31,2024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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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1號
原 告 洪沛綺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金治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9萬6,24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7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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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