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5號
聲請人 即
債 務 人 李智豪
代 理 人 林恒毅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3時整至本院民事第一法庭接受訊問,並補正如附件所示資料(至遲應於前開期日當庭提出),如未到場,或未提出全部應補正資料(內容須完整),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應備資料供 本院審核,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附件:(應提出供審核資料或應說明事項)
一、聲請人於本院前置調解程序調解不成立原因、債權人及債務 人各自所提具體方案為何?債權銀行所提出之還款方案內容 及雙方未能達成協商之差距?併請具體說明有何不能清償或 不能清償債務之虞等情事(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二、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 信用報告(含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原本( 不可以影本代之)到院。
三、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2年內之完整收入或薪資證明文件(含本 俸、佣金、獎金、津貼、加班費、財產處分收益等),如尚 有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兒少補助、年金、保險給付、 租金收入、退休金、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 入款項均應包括在內,並應列表說明及提出計算書且整理成 冊供核。
四、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單
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及聯絡電 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 定等),並提出聲請人由雇主所出具之薪資證明文件(含本俸 、佣金、獎金、津貼、加班費等),及有無提供住宿、膳食 、交通工具。若聲請人有被強制執行扣薪,亦請提出清楚載 明每月扣薪金額多寡之薪資單。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 ;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工作情形(包括工 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 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 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收入之完整薪資袋或現金袋,及 業主、雇主或聯絡人或介紹人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 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五、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數額各項費用之單據影本或相關證明文 件。
六、聲請人之家庭成員及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為何?若有, 依法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及聲請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 為何?並應提出受扶養人及應分擔全體扶養義務之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應含記事欄記載)及聲請人實際支出扶養金額之證 據資料供核;若無,請說明其理由。
七、聲請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歷年全部勞工保險、聲請人及子 女由國稅局製發之109至111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最近1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八、聲請人及子女於郵局及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集保證券 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至少必須補登 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時之交易資料。
九、聲請人及子女最近兩年有無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投資商品之投資交易,如有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 證明文件。
十、以聲請人及子女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所有保險單之名稱、 種類、現在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繳納保險費之數額,若已 期滿或終止保險契約,則應陳報滿期及終止之時間及所領取 滿期保險金或解約金之金額,並將所提出相關資料整理成冊 。
十一、聲請人全戶(包括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如領有社會 補助、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 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 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無領取補助 款亦請註明。
十二、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即112年12月18日)前2年期間之財
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例如買 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例如贈與、第三人清償等 )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 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 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 出負債證明文件。
十三、請說明聲請人於法院是否有繫屬中之案件?如有,應提出 現正繫屬於法院之強制執行與訴訟案件之繫屬何法院及其 案號供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