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574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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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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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博騰興業有限公司、胡松茂、李清華、蔡光
明、陳禮讚、胡松河等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陳禮讚對於第三人板橋
接雲寺之薪資債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
公司之存款債權,所在地係在新北市板橋區或臺北市大安區
,均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移送
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