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042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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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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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游楨寧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在第三人朱智偉處之薪
資債權,所在地係在臺北市中正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
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方法院管轄。債
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