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852號
ILDV,113,司促,852,2024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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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52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陳冠蓁
債 務 人 呂月雪(原名呂采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96,752元,及其中本
金49,656元部分,自民國112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8.88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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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