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841號
ILDV,113,司促,841,2024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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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41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林晏妤(原名林孟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3,175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1年08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3,175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三)相關欠費子號: 0
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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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