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25號
債 權 人 宜蘭縣頭城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岳元
債 務 人 李奕龍
曹瑜芳
一、債務人李奕龍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03,532元,
及民國112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79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百分之3.
184加一成計息。逾期超過6個月者,其計息及違約金計收方
式,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百分之3.184加一成計息計收
,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如對債務人李奕龍財產執行無結
果由債務人曹瑜芳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