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30號
ILDM,113,附民,30,2024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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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0號
原 告 吳春煌

被 告 蔡培煌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6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蔡培煌被訴詐欺等案件,經原告吳春煌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游皓婷
法 官 楊心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信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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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