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297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育瑄
選任辯護人 高大凱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1年度偵續
字第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育瑄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育瑄前為址設宜蘭縣○○市○○路000號 之告訴人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附設醫院新民院區(下稱陽大醫 院)護理師,吳雅紋則前為該院之護理長。緣於民國109年4 月27日前不詳時間,被告與吳雅紋各擔任陽大醫院之慢性呼 吸照護病房(下稱RCW病房)護理師與護理長時,因排班問 題而有爭執,詎被告竟心生不滿,有下列行為:(一)被告於109年4月27日2時45分許,基於毀棄損壞犯意,在 陽大醫院RCW病房辦公室內,以不詳方式毀損該處天花板 架設之監視器1臺,致令該監視器不堪使用後;再於同日2 時45分許後不詳之時間,在上開地點,承前接續犯意,以 不詳方式,毀損陽大醫院所有而提供吳雅紋使用之電腦主 機1臺、活動櫃1個,並在其辦公桌上噴漆,致令上開電腦 無法開機、活動櫃無法插入鑰匙開啟、辦公桌之外觀減損 而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陽大醫院。被告復於109年5月6 日16時許起至同年5月7日0時許止之某不詳時間,承前接 續犯意,在上開地點,以噴漆之方式毀損陽大醫院所有而 提供吳雅紋使用之電話1臺,致令前揭物品外觀減損而不堪 使用,足以生損害於陽大醫院,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 條毀損器物罪嫌等語。
(二)被告為掩飾其109年4月27日前述毀損犯行,於同日6時29 分起至同日6時37分許止,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 犯意,在陽大醫院內,操作電腦擅自登載、修改如附表所 示病患之護理紀錄時間,並使不知情之接班護理師以該護 理紀錄為基礎,續對病患施以護理行為,足生損害於陽大 醫院對於護理資料管理之正確性,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1 6、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等語。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
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 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亦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 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是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 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 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 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 ,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另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 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 其他證據以資審認,必被害人所述被害情形,無瑕疵可擊, 且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始足據為有罪判決之基 礎(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300號判決、81年度台上字第35 3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涉有上開罪嫌,無非以起訴書證據清單所載證 據等為其論據。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上開犯行,辯稱:我並 未毀損前述物品;護理紀錄雖係先建立、以先前檔案暫存後 再修改,但紀錄內容皆屬事實,我於進行護理時先用紙條紀 錄,之後再進入電腦修改等語。
四、本件被告不爭執,且有相符事證可佐,足堪認定之事實:(一)被告前為陽大醫院護理師,吳雅紋前為該院之護理長,其 等於109年4、5月間,均在該院RCW病房任職,分別擔任護 理師、護理長;被告於109年4月27日0時至8時輪值該病房 大夜班、109年5月6日16時至109年5月7日0時輪值該病房 小夜班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卷第76至77頁),並 有該院RCW病房109年4、5月值班表(他1242卷第72至73頁 )在卷可稽。
(二)依RCW病房護理站監視器畫面,被告於109年4月27日2時36 分許,出現在病房護理站,隨後關門離開;又前述監視器 於同日2時43分58秒許,畫面曾中斷2秒後回復,自同日2 時45分24秒許,畫面黑屏,隨後中斷錄影,未見復原等情 ,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卷第76至77頁),並有前述監視 器拍攝之影像光碟、錄影畫面擷取照片(他1242卷第8頁 )在卷可稽。
(三)前述RCW病房護理站監視器1台,於109年4月27日2時45分 許,遭毀損而不堪用;吳雅紋在該病房辦公室使用之電腦 主機1台、活動櫃1個、辦公桌1張,於同日2時45分後之不 詳時間遭毀損而不堪用;吳雅紋在上開辦公室使用之電話 1具,於109年5月6日16時許至同年5月7日0時許之不詳時 間遭毀損而不堪用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卷第77頁 ),核與證人吳雅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上開物品遭毀損 之照片及陽大醫院財物損失統計表(他1242卷第7頁、第1
1頁、第71頁)在卷可稽。
(四)被告於109年4月27日0時至8時輪值RCW病房大夜班時,製 作如他1242卷第88至105頁所示之護理紀錄單;其係以於 同日1時前先建立檔案,將先前檔案內容暫存,於同日6時 30分前後,再編輯修改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卷第 77頁),並有前開護理紀錄單、該院資訊室留存有關被告 登載、變更護理紀錄內容之檔案資料(他1242卷第115至1 17頁、偵續卷第179至353頁)在卷可稽。 (五)依卷附陽大醫院RCW病房外之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監視 器畫面時序表(警卷第38至51頁、第34頁),於109年4月 27日6時39分,曾有不明人士進入該院RCW病房,嗣於同日 7時23分許離開;告訴人亦無法辨識該進出者究為何人( 他1242卷第80頁)。
五、本院基於下列理由,認公訴人指被告涉有前開犯行,仍有合 理懷疑存在。分述如下:
(一)關於被告被訴於109年4月27日先毀損RCW病房護理站監視 器,繼而毀損吳雅紋使用之電腦主機、活動櫃、辦公桌部 分:
㈠被告並不爭執RCW病房護理站監視器於109年4月27日2時4 5分許遭毀損之事實,但堅詞否認有何毀損犯行。公訴 人則以卷附陽大醫院RCW病房外之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 、監視器畫面時序表(警卷第38至51頁、第34頁)等件 為據,認護理站監視器遭毀損時僅有被告及照服人員許 慧珊在RCW病房內,而行為人毀損監視器之用意在於掩 飾後續毀損吳雅紋辦公用品之舉動,告訴人知悉被告與 吳雅紋間有嫌隙,且許慧珊工作區域在病人病床區域, 進而認前揭毀損行為係被告所為。然依卷附遭毀損監視 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僅攝得被告於109年4月27日2時3 6分許,出現在RCW病房之護理站,隨後關門離開,而同 日2時43分58秒許,監視器畫面曾中斷2秒後回復,自同 日2時45分24秒許畫面黑屏,隨後中斷錄影未再回復, 並未攝得造成錄影中斷之行為者及破壞手段;本件又無 其他科技設備攝得前揭監視器遭毀損之過程,亦無人目 擊,故尚乏直接事證證明RCW病房護理站監視器係遭何 人、以何手法毀損。
㈡被告縱因排班問題對吳雅紋心存嫌隙,然本件仍不能排 除有基於鬧事、惡作劇、蓄意陷害、栽贓等動機,或其 他對醫院管理不滿之人為破壞前述監視器行為之可能。 而告訴人陳稱:RCC病房與RCW病房連通,主要是堆置醫 療器材,並無病患居住,RCC病房亦為管制病房,門禁
管制區設於RCW病房側邊,與RCW病房相同,若有人員進 入,新民院區A棟大樓電梯口之攝影機可以攝得,而109 年4月27日0時至6時39分以前,並無任何人自RCC病房管 制門禁口進出(他1242卷第80頁);證人即自102年至1 11年間任職於陽大醫院RCW病房之護理師林甘芳於本院 審理時證稱:RCC與RCW病房是不同門,各自有1個感應 器,RCC與RCW病房之間有門,彼此互通;證人即陽大醫 院職業安全衛生室之辦事員雷子仁於本院審理時則證稱 :門禁管制器設在病房外,進入才需刷卡或輸入密碼, 出來不需要,如以密碼進入,系統只會顯示有人以密碼 進入等語(本院卷第152、230頁),可見RCC病房與RCW 病房連通,人員得經由RCC病房進入RCW病房,門禁管制 係針對進入病房管制,得以刷卡或輸入密碼方式進入。 惟公訴人就門禁管制部分,僅提出109年4月27日0時至1 2時30分前之RCW病房門禁管制器電腦翻拍畫面(他1242 卷第13頁),就病房外監視器畫面,則僅提出該日0時 至9時前之人員進出畫面截圖(警卷第38至51頁)。惟 公訴人並未證明RCW、RCC病房於109年4月27日0時前, 曾經清點在內人員之明細及人數;而依卷附陽大醫院RC W病房外之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監視器畫面時序表( 警卷第38至51頁、第34頁),雖見擔任清潔工作之郭世 華於4時53分經電梯口走道轉入RCW病房所在通道,然未 見郭世華進入後何時及如何離開,即見郭世華再於5時5 8分循相同路徑轉入RCW病房所在通道,則是否另有離開 RCW病房之途徑,實非無疑。本件即不能排除有原即在R CW、RCC病房之人員繼續滯留,透過連通道進入RCW病房 ,伺機進行破壞,再循其他途徑離開之情形。故本院實 難僅憑片段、不完整之門禁管制紀錄及監視器畫面截圖 ,逕予推論護理站監視器遭毀損時,RCW病房內除病患 外之人員僅有被告、許慧珊2人,亦難憑被告與吳雅紋 間有嫌隙,即認該護理站監視器即係被告所毀損。
㈢另證人郭世華於偵查中證稱:我有進去護理長辦公室收 垃圾,確定該日4時58分、6時30分時,護理長桌上尚屬 完好(偵續卷第151至153頁);證人即擔任清潔工作之 吳淑敏於警詢中陳稱:我於該日8時10分許清理吳雅紋 位置時發現吳雅紋辦公桌桌面、活動櫃鎖頭遭毀損等語 (警卷第22頁),可推知吳雅紋辦公桌係該日6時30分 至8時10分之間遭破壞。而被告於6時30分許正在修正護 理紀錄,業經認定如前;證人吳雅紋亦證稱:我該日7
時30分許進辦公室後,被告就質問我排班之事,且把我 拉到旁邊房間,不讓我離開(本院卷第233頁),則該 等物品是否被告所破壞,並非無疑。又該日6時39分許 、7時23分許,曾有不明人士進入RCW病房,有陽大醫院 RCW病房外之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監視器畫面時序表 可稽,本件又無其他科技設備攝得吳雅紋使用之辦公用 品遭毀損之過程,亦無人目擊,則無法排除該等物品係 遭他人破壞之可能。
㈣從而,由公訴人所舉之事證,尚難認RCW病房護理站監視 器,吳雅紋使用之電腦主機、活動櫃、辦公桌等物,均 係被告所破壞,難認被告有此毀損犯行。
(二)關於被告被訴於109年5月6日16時許至同年5月7日0時許之 某時,接續毀損電話部分:
被告並不爭執吳雅紋使用之電話,係於上開時段遭毀損之 事實,但堅詞否認有何毀損犯行。公訴人則以被告係輪值 上開時段之護理師、證人吳雅紋之指述,及該電話遭噴漆 之照片、陽大醫院財物損失統計表等件,認上開電話係遭 被告噴漆。惟本件並無任何科技設備攝得該電話係遭何人 噴漆,亦無人目擊電話遭噴漆之過程;而該場域係辦公處 所,其他醫院員工亦得出入,公訴人亦未舉證上開時段除 被告外,並無其他人出入,依罪疑惟輕原則,即難以被告 與吳雅紋間有嫌隙之情,即遽推認被告有何毀損犯行。(三)關於被告被訴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部分: ㈠經本院向陽大醫院查詢被告於案發前製作護理紀錄之習 慣,據覆略以:經檢視張育瑄於109年4月27日案發前3 個月之值班時段電腦登入紀錄、登載、變更護理紀錄內 容之檔案,張育瑄於同一日值班時,常有針對同樣之護 理內容先行建立,而於嗣後修改之情形,故可判斷張育 瑄有以先前護理內容暫存,嗣再進行修改之習慣,惟護 理內容常有未變更之情形,於此種情形下,可判斷張育 瑄嗣後存檔之內容應僅有修改時間、而無修改護理內容 等語,有陽大醫院112年12月26日陽明交大附醫職字第1 120011659號函(本院卷第213頁)可稽,可見被告於案 發前,即有將先前護理內容暫存,嗣再進行修改之習慣 ,故被告該日所為紀錄行為,難認係為遮掩先前行蹤而 特意調整。又證人即前任職陽大醫院RCW病房之護理師 廖詩芹、林甘芳亦於本院審理時分別證稱:我們事情很 多,護理長或學長姐都會教我們複製貼上再去編輯;RC W病房病人變化不大,護理紀錄會用以前的來改等語( 本院卷第145、154頁),亦可認以過往檔案修改方式製
作護理紀錄之作法尚屬普遍,被告紀錄模式並非特殊。 ㈡又參酌證人廖詩芹本院審理時證稱:RCW病房病人有可能 每天都很穩定,意識或活動狀態都不會變,穩定情況下 ,可能有好幾天、一整個月或一整年都不會有大變化, 病患體溫、尿量、排便量、每分鐘呼吸次數跟前一班相 同的機會高,除非有感染或慢性疾病發作,不然一般來 說一個星期、一個月、二個月,很多數值都是一樣的( 本院卷第145、149頁);證人林甘芳於本院審理時則證 稱:RCW病房病人相對穩定,變化不大,很像用著呼吸 器的養老院(本院卷第154頁),故被告辯稱其因病患 身體狀況及護理行為均同前,始大部分未予修改,紀錄 內容均屬實一節,尚非完全不可採信。又被告該日所為 之護理紀錄,亦非全無修改,本件復無明確證據顯示被 告未實際評估或從事護理行為即予登載,或病患當時身 體狀況有明顯與護理紀錄不符之情形,故尚難遽認被告 有何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 六、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前開事證,經綜合評價調查證據之結 果,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 實之程度,無從說服本院形成被告確有前揭被訴犯行之心證 。是以,本件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即應為無罪之諭知,已 昭慎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蔡明儒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正綱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翁靜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附表
附表:被告於109年4月27日所製作之護理紀錄 編號 病患名稱 檔案建立時間 修改前從事護理之時間 標題 紀錄內容 檔案修改時間 修改後從事護理之時間 標題 紀錄內容 1 王○珩 00時47分09秒 00時47分00秒 #4潛在危險性損傷與約束有關 E:GCS:E3VTM4,臥床,活動需完全協助,氣切管、鼻胃管存,四肢肌力:雙上肢皆4分、雙下肢皆3-4分,為預防拔管,依醫囑續雙手棉質腕踝帶約束使用,班內無約束傷害。 06時30分12秒 02時10分00秒 與左列內容一致,未修改。 與左列內容一致,未修改。 00時47分36秒 00時47分00秒 身體清潔 N:由照服員予臉部清潔,以寶馬生漱口水清潔口腔,口腔黏膜完整無破皮,予鼻胃管護理並更換宜拉膠布固定於55公分。 06時29分52秒 04時10分00秒 與左列內容一致,未修改。 與左列內容一致,未修改。 00時47分23秒 00時47分00秒 #3低效性呼吸型態 E:GCS:E3VTM3,氣切管接呼吸器SIMV+PSMode使用,痰液呈白稠量中,氣切口處偶滲痰,目前呼吸平順無費力。 06時30分04秒 05時55分00秒 與左列內容一致,未修改。 與左列內容一致,未修改。 2 謝○卿 00時48分03秒 00時47分00秒 身體清潔 N:由照服員予臉部清潔,以寶馬生漱口水清潔口腔,口腔黏膜完整無破皮,予鼻胃管護理並更換宜拉膠布固定於55公分。 06時30分35秒 04時20分00秒 與左列內容一致,未修改。 與左列內容一致,未修改。 00時48分18秒 00時48分00秒 #2低效性呼吸型態 E:GCS:E3VTM3,呼吸:6次/分,SPO:98%,氣切管接呼吸器SIMV+PSMode使用,偶用力憋氣導致臉部脹紅,自咳能力有,痰液呈黃稠量中,口水量多,需協助抽吸口水,現呼吸平順。 06時30分42秒 02時30分00秒 與左列內容一致,未修改。 與左列內容一致,未修改。 3 黃○庭 00時43分40秒 00時43分00秒 #3呼吸道清除功能失效 E:GCS:E3VTM3,氣切管接呼吸器AC-PC MODE使用,自咳能力有,偶有咳嗽導致雙臉脹紅情形,痰液呈黃稠量多,口水量多,需協助抽口水,目前呼吸平順無費力。 06時31分09秒 05時59分00秒 與左列內容一致,未修改。 與左列內容一致,未修改。 00時49分10秒 00時49分00秒 #15潛在危險性損傷與約束有關 E:GCS:E3VTM4,現身上管路:氣切管、鼻胃管、右鎖骨存,病人臥床,活動須完全協助肌肉強度:左上肢5分、右手2分、雙下肢2分,因情緒不穩偶會拉扯呼吸器管路及抓自己皮膚至破皮,現依醫囑雙手保護性約束中。 06時31分01秒 02時15分00秒 與左列內容一致,未修改。 與左列內容一致,未修改。 00時49分23秒 00時49分00秒 身體清潔 N:由照服員予臉部清潔,以寶馬生漱口水清潔口腔,口腔黏膜完整無破皮,予鼻胃管護理並更換宜拉膠布固定於60公分。 06時31分14秒 04時10分00秒 與左列內容一致,未修改。 與左列內容一致,未修改。 4 鄭○龍 00時50分06秒 00時50分00秒 身體清潔 N:由照服員予臉部清潔,以寶馬生漱口水清潔口腔,口腔黏膜完整無破皮,予鼻胃管護理並更換宜拉膠布固定於60公分。 06時35分07秒 04時20分00秒 與左列內容一致,未修改。 與左列內容一致,未修改。 00時50分33秒 00時50分00秒 #3呼吸道清除功能失效 E:GCS:E3VTM6,氣切管接呼吸器AC-Volume Mode使用,自咳能力弱,痰液呈血痰稠量中,現呼吸平順,臥床休息中。 06時35分02秒 02時10分00秒 與左列內容一致,未修改。 與左列內容一致,未修改。 00時53分14秒 00時51分00秒 #4潛在危險性感染 E:耳溫:35.9℃,GCS:E3VTM5,因今日16Fr 2-Way silicon Foley tube到期(03/27 on),尿液呈深黃混濁量中,尿管引流暢,尿管些許白色沉澱物,倒完尿後予移除尿管,班內無感染徵象。 06時34分52秒 06時30分00秒 與左列內容一致,未修改。 E:耳溫:35.9℃,GCS:E3VTM5,今日16Fr 2-Way silicon Foley tube到期(03/27 on),尿液呈深黃混濁量中,尿管引流暢,尿管些許白色沉澱物,倒完尿後予移除尿管,班內無感染徵象。 5 羅○來 01時03分47秒 01時03分00秒 身體評估 N:夜眠中,無不適主訴。 06時35分30秒 02時11分00秒 與左列內容一致,未修改。 與左列內容一致,未修改。 01時05分08秒 01時04分00秒 #1低效性呼吸型態 E:GCS:E3VTM6,氣切套管接呼吸器AC-PC Mode使用,自咳能力可,痰液呈黃稠量中,可自行使用牙科吸管抽吸口水,呼吸平順,無不適主訴。 06時35分46秒 03時30分00秒 與左列內容一致,未修改。 與左列內容一致,未修改。 01時05分21秒 01時05分00秒 身體清潔 N:班內由照服員協助準備臉部清潔及口腔護理,口腔黏膜完整無破皮。 06時35分24秒 04時15分00秒 與左列內容一致,未修改。 與左列內容一致,未修改。 01時05分45秒 01時05分00秒 #5潛在危險性感染 N:耳溫:36.2℃,常規抗生素TATUMCEF POWDER FOR INJ 2G/VIAL]IV 2GM Q8H使用,左手20號IC留置,外觀淨,班內無發燒及不適徵象。 06時35分38秒 06時35分00秒 與左列內容一致,未修改。 與左列內容一致,未修改。 6 林○娥 01時06分28秒 01時06分00秒 #2低效性呼吸型態 E:GCS:E2VTM2,氣切管接呼吸器BiPAP Assist Mode使用,痰液呈黃白稠量中,口水量中,需協助抽吸口鼻口水,經常用力憋氣導致臉部脹紅,現呼吸平順無費力情形。 06時36分16秒 03時00分00秒 與左列內容一致,未修改。 與左列內容一致,未修改。 01時06分41秒 01時06分00秒 身體清潔 N:由照服員予臉部清潔,以寶馬生漱口水清潔口腔,口腔黏膜完整無破皮,予鼻胃管護理並更換宜拉膠布固定於60公分。 06時36分22秒 04時15分00秒 與左列內容一致,未修改。 與左列內容一致,未修改。 06時28分02秒 06時59分00秒 身體評估 N:全日輸出入量統計,輸入量:飲食量:1820CC;輸出量:其他:270CC、排便量:110CC、尿量:680CC;I/O:1820/1060(+760.0)。 06時44分39秒 02時45分00秒 與左列內容一致,未修改。 N:鼻胃管到期予以更換矽質鼻胃管16Fr固定於55公分,聽診位置可,灌水20CC無嗆咳。 7 李○○紅 01時08分16秒 01時08分00秒 #2氣體交換功能障礙 E:GCS:E2VTM3,氣切管接呼吸器ACVolume Mode使用,自咳能力弱,痰液呈黃白稠量少,夜間偶憋氣臉脹紅,呼吸平順無費力情形。 06時37分13秒 03時15分00秒 與左列內容一致,未修改。 與左列內容一致,未修改。 01時08分30秒 01時08分00秒 身體清潔 N:由照服員予臉部清潔,口腔清潔,口腔黏膜完整無破皮,予鼻胃管護理並更換宜拉膠布固定於55公分。 06時37分19秒 04時30分00秒 與左列內容一致,未修改。 與左列內容一致,未修改。 8 林○濤 01時07分22秒 01時07分00秒 #2呼吸道清除功能失效 E:GCS:E4VTM2,氣切管接呼吸器ACVolume Mode使用,自咳能力弱,痰液呈黃白稠量少,目前呼吸平順無費力 06時36分41秒 03時15分00秒 與左列內容一致,未修改。 與左列內容一致,未修改。 01時07分37秒 01時07分00秒 身體清潔 N:由照服員予臉部清潔,口腔清潔,口腔黏膜完整無破皮,予鼻胃管護理並更換宜拉膠布固定於60公分。 06時36分52秒 04時12分00秒 與左列內容一致,未修改。 與左列內容一致,未修改。 9 林○微 01時09分02秒 01時08分00秒 #5呼吸道清除功能失效 E:GCS:E3VTM4,氣管內管/氣切套管,黑線處齊氣切口9.5公分,外露10.5公分,呼吸器PSV Mode使用,自咳能力有,痰液呈色黃稠量中,現呼吸平順無費力。 06時37分49秒 03時00分00秒 與左列內容一致,未修改。 與左列內容一致,未修改。 01時09分11秒 01時09分00秒 身體清潔 N:由照服員予臉部清潔,口腔清潔,口腔黏膜完整無破皮,予鼻胃管護理並更換宜拉膠布固定於55公分。 06時37分42秒 04時20分00秒 與左列內容一致,未修改。 與左列內容一致,未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