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209號
SLDV,113,補,209,20240216,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9號
原 告 鄭慶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崑男林光輝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起訴程式
尚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訴: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3款規定,補正「訴訟標的
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提出補正後起訴狀(或準
備書狀)之繕本二份。
三、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