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36號
SLDV,113,補,136,2024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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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6號
原 告 許秝菲
訴訟代理人 林侑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淯樓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廖珍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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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