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6號
聲 請 人 林立德
代 理 人 林蔚芯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之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人林立德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理債 務,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1號裁定免責確定, 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09年 度消債清字第8號清算事件卷、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9號 清算事件卷、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1號聲請免責卷等相 關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是以,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 裁定確定,並據此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宗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