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13年度,2號
SLDV,113,消債清,2,2024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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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2號
債 務 人 郭德麟
代 理 人 楊雅鈞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當事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 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 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 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 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 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 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 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宗霈
附件:
1.陳報除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9280號強制執行案件外 ,尚有無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例如扣薪)暨其繫屬 法院、股別及案號,並提出完整之執行命令、相關訴訟資料; 另請補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9280號強制執行案件 之股別。
2.說明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即110年9月至000年0月間有無處分債務 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財產變動狀況。3.說明債務人是否有繼承他人財產尚未辦理繼承登記或未完成分 割之情事?如有,請提出被繼承人之姓名、身分證字號、所繼



承遺產之目錄,及國稅局核發之遺產稅核定文件(如完稅或免 稅證明)。另如已經完成繼承登記及遺產分割,但繼承是在聲 請更生前2年內(含聲請調解或更生起迄今)開始(即被繼承 人於聲請前2年內死亡)者,也請陳報上開繼承事項,另請一 併陳報繼承所得遺產之去向。
4.提供債務人名下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陳報債務人名下不動 產現執行情形為何?如有詢價通知請一併提出。並提出債務人 所稱迄今無法變價之相關事證。
5.陳報債務人名下是否有汽機車?如有,請提出行照及車輛目前 之價值及估價報告。如已報廢,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另債務 人有無申辦車貸或以車輛申辦抵押借貸?如有,請陳報核貸金 融機構或公司之名稱及地址、原始貸款金額及現餘貸款金額, 並應提出修正後之債權人清冊,列載該等核貸金融機構為債權 人,並應注意列明其債權有無擔保。
6.列表記明債務人在郵局及金融機構所開立之全部存款帳戶及各 帳戶內之現存餘額,並提出存摺封面及自110年9月起迄今之內 頁影本。存摺請先補登至本裁定正本送達日之後,提出之存摺 內頁資料須完整清晰。並請一併說明該等帳戶自112年8月起迄 今各筆金額超過10,000元之收入/支出交易原因(可以直接在 所提明細上以正楷手寫標註,或另外整理表格提出)。7.說明債務人自110年9月迄今是否有投資基金、期貨、ETF等各 項金融商品,或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物及權利(包含但不限 於虛擬貨幣、NFT)?如有,請陳報該商品、財物及權利之現 在價值,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8.說明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租屋 津貼、國民年金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若有 ,說明數額及提出相關資料。
9.說明聲請前二年內即自110年9月迄今是否曾領取資遣費、退休 金、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是否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領取國民 年金、勞保老年給付及其他各項給付,請領之日期、方式、金 額及用途?並提出受領各項給付之匯款帳戶存摺,自受領時起 迄今之內頁明細(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10.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 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
11.說明債務人現居住地之居住權源,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 約影本,若非租賃,應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勿以所有 權狀代替)。
12.陳報債務人有無子女?如有,子女是否每月固定給付扶養費 ?給付金額為多少?並請提供子女之110年至111年年度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13.請債務人確認翁英惠、陽信商業銀行、蘇信長是否為其債權 人?如是,請說明債權數額為多少?係有擔保或無擔保之債 權?若為有擔保債權,提供之擔保物為何?行使擔保權後不 能受滿足之債權數額為何?若有變更,請重新提出債權人清 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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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