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救字,113年度,8號
SLDV,113,救,8,20240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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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8號
聲 請 人 邱審寬
相 對 人 葉瑞滿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葉瑞滿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113年
度補字第137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11 3年度補字第137號),伊已高齡69歲,自民國97年間入獄後 ,甫於112年4月20日始出監,迄今並無工作收入,實無資力 支出本件訴訟費用,而本件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聲請訴 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 經濟上之信用(最高法院43年台抗字第152號判例要旨參照 )。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 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 ,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若尚須經法院調查 辯論,始能知悉其勝負結果者,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望(最 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660號裁定參照)。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據提出法務部 ○○○○○○○出監證明書、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以為釋明【見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112年度救字第134號卷(下稱桃 救卷)第11至15頁】。而聲請人名下雖有88年、91年出廠之 汽車各1部,惟上開汽車車齡均已逾20年,應認已近無殘值 ,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復觀諸聲請人起訴狀 記載之理由,不能遽認其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 ,揆諸首揭法條規定,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核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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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