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助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家補字,113年度,57號
SLDV,113,家補,57,2024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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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57號
聲 請 人 戴素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學樑為輔助宣告事件,未繳納聲請費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
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為繳納,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威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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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