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家補字,113年度,132號
SLDV,113,家補,132,20240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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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132號
原 告 陳阿清

訴訟代理人 楊凱吉律師
上列原告陳阿清與被告蘇雪等3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
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分割之遺產為被繼承人陳玉珠
之遺產,遺產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0,717,484元。原告主張
其應繼分為四分之一,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679,371元
(10,717,484× 1/4 =2,679,371 ),係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
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裁判費27,532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
,補繳上開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威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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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