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迴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13年度,3號
SLDV,113,家聲,3,20240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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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秦義安


上列當事人聲請迴避事件,本院於113年1月26日所為之裁定,應
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家事第二庭法官欄法官林妙蓁」之記載,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詹朝傑;法官高雅敏;法官林妙蓁」。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 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原本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之情形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家事第二庭審判長 法 官 詹朝傑 
          法 官 高雅敏
          法 官 林妙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苡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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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