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家催字,113年度,11號
SLDV,113,司家催,11,2024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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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催字第11號
聲 請 人 鄭江慧妍地政士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王菊子(女,民國00年00月0日出生,生前籍設:新北市○○區鄉○路00號)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王菊子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日起壹年貳月內,向聲請人鄭江慧妍地政士即王菊子之遺產管理人(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如不於前開期間內為報明、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王菊子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1 年以上之 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 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民法第1179條第1 項 第3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王菊子於民國36年8月23日死 亡,聲請人經本院以112年度司繼字第1504號民事裁定選任 為遺產管理人,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聲 請公示催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經本院選任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業經聲 請人提出土地謄本、遺產清冊等件,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 2年度司繼字第1504號案卷核閱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准對被 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核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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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