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5917號
SLDV,113,司執,5917,2024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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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917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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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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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程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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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民事訴訟法第27條定有明 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第1 項所明定。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 行法第30條之1 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三商美邦人壽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依第三人之陳報狀所載, 該執行標的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日字第53734 號扣押在案。是依管轄恆定原則及臺灣高等法院98年12月2 4日院通政㈡字第0980008386號函之意旨,本件自應由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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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