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97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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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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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王慧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2項定有明文。準此,債權人以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
行而聲請逕行發給債權憑證者,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
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有所明定。而上
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
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而聲請換發債
權憑證,依上開規定應由債務人住所地南投縣之法院即臺灣
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
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葉煒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