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4395號
SLDV,113,司執,14395,2024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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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395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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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江怡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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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邱福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 文,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之規定,於強制執 行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請求查詢債務人之保險資料,經查債務人 之戶籍地址位於臺中○○○○○○○○○,係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轄 區,非屬本院管轄,此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1紙附卷可證 ,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移送於主文所示之法院。 三、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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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