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604號
債 權 人 朱品蓁 住○○市○○區○○○街0段00號8樓
債 務 人 林建禾即林建樺
住○○市○○區○○路000巷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 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 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 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二、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無可供執行之財產,聲請換發債權憑證 ,屬於執行標的不明,查該債務人設籍桃園市桃園區,有戶 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 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