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555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左麗霞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郵局開戶及保險投保
資料,以執行債務人之薪資債權、郵局存款債權以及保險契
約債權,債務人現無勞保及保險契約,而開戶郵局位於新北
市中和區,有本院函查資料在卷可憑。從而,本件應執行標
的物位於新北市中和區,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顯屬有誤,爰依職權移送主文所示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