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1555號
SLDV,113,司執,11555,2024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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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555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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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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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左麗霞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郵局開戶及保險投保 資料,以執行債務人之薪資債權、郵局存款債權以及保險契 約債權,債務人現無勞保及保險契約,而開戶郵局位於新北 市中和區,有本院函查資料在卷可憑。從而,本件應執行標 的物位於新北市中和區,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顯屬有誤,爰依職權移送主文所示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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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