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3年度,4號
SLDV,113,勞補,4,2024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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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4號
原 告 賴俊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均榮營建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
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
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2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惟原告
本件起訴係因給付工資涉訟,依前揭勞動事件法之規定,應暫免
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原告應暫繳之裁判費為443元【計算式
:1,330元×1/3=443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茲依勞動事件法
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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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均榮營建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