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2年度,529號
SLDV,112,除,529,2024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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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529號
聲 請 人 林佳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0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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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