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80號
原 告 聶凡綺
訴訟代理人 王子豪律師
複代理人 曾秉浩律師
被 告 森旺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吳中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3年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因仍有事實尚 待釐清,因認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宗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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