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程序筆錄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相 對 人 廖根儀即東豐鑿井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花小調字第14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17日上午10時37分,在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
蓮簡易庭調解室調解爭議。
出席人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
調解委員 莊茂榮
調解委員 高俊忠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廖根儀
本件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調款。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於九十四年十二月四日前連帶給付聲請人新台幣貳
萬零肆佰元。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 記 官 黃 倪 濱
法 官 楊 碧 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2 日
法院書記官 黃 倪 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