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2023號
SLDV,112,訴,2023,20240220,2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023號
原 告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法定代理人 王玉芬
訴訟代理人 程嘉蓮
被 告 唐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1日所
為112年度訴字第2023號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二項第2行「...起至返還第一項房屋之止...」之記載,應更正為「...起至返還第一項房屋之日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怡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