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938號原 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樓美鐘 訴訟代理人 王柏貴 程湘琪 林宗毅 被 告 吳達奎(原名:吳堂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3月25日14時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鍾堯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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