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10號
原 告 楊秋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戴文速運通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欠缺下列應具備之起訴程式。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並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補正被告戴文速運
通公司之住所或居所。
二、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萬900元,原告應補繳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宜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