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343號
SLDV,112,補,1343,2024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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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43號
原 告 孫光建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志成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前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
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7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92,773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92,2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宗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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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