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60號
原 告 曾婕
楊碧珠
被 告 鄭游粉妹
鄭金萬
鄭素汝
鄭素美
鄭木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訴請分割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
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88萬8,51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2萬9,6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附表(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 不動產名稱 面積 (平方公尺) 原告應有部分 原告權利價值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611.18 楊碧珠30分之3 曾婕 30分之2 總計:30分之5 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3,000元/㎡×不動產面積611.18㎡×應有部分5/30=30萬5,590元 2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952.05 楊碧珠30分之3 曾婕 30分之2 總計:30分之5 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3,000元/㎡×不動產面積952.05㎡×應有部分5/30=47萬6,025元 3 臺北市○○區○○段0○段00地號土地 265 楊碧珠300分之3 曾婕 300分之2 總計:300分之5 本院依職權調閱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相近路段、建物型態、屋齡及面積之房屋(含所在土地)交易單價為13萬6,163元/㎡,是左列不動產標的價額為210萬6,895元(計算式:13萬6,163元/㎡×92.84㎡×應有部分5/30=210萬6,895元) 4 臺北市○○區○○段0○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0巷0號5樓) 92.84 (計算式:層次面積83.52+附屬建物9.32=92.84) 楊碧珠30分之3 曾婕 30分之2 總計:30分之5 總計 288萬8,5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