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轉所有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215號
SLDV,112,補,1215,2024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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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15號
原 告 王玉全
訴訟代理人 陳麗增律師
被 告 丘立雲
訴訟代理人 呂柏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8萬2,477元。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
,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
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
,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
告先位請求被告將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
轉登記予原告;備位聲明請求被告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予被繼承人王興珠之全體繼承人共有。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定之,是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應核定為1,566萬1,896元(計算式詳附表二),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4萬9,896元,扣除原告已繳部分,尚應補繳6萬7,41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附表一:
一、土地部分:
土地標示 土 地 坐 落 地目 面 積 (平方公尺) 原告請求移轉之權利範圍 編號 縣 市 鄉 鎮市 區 段 小段 地 號 1 臺北市 北投區 行義段 四 377 479.98 10000分之668 2 臺北市 北投區 行義段 四 377-1 34.2 10000分之668
二、建物部分
建物標示 編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層次) 建 物 面 積 (平方公尺) 原告請求撤銷之權利範圍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 1 40102 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地號 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弄00號3樓 鋼筋混凝土造 五層(三層) 總面積 93.61 陽臺 14.10 全部 共有部分:行義段四小段40113建號,80.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5
附表二:
依本院職權查詢之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網頁資料所
示,系爭不動產鄰近地區同路段屋齡及建物型態相近之不動產(
含基地)之交易單價每平方公尺為14萬5,408元,而系爭不動產
建物面積合計為107.71平方公尺(含附屬建物),以此為計算基礎
,系爭不動產之價額為1,566萬1,896元(計算式:145,408×107.
71≒15,661,896,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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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