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2年度,299號
SLDV,112,勞補,299,2024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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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299號
原 告 陳竑宇
訴訟代理人
趙友貿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西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市○○區○○里○○路000號00樓之0
法定代理人 趙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又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
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2
項明文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規定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勞動事
件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次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
、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
費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㈠
被告應給付原告190,429元,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提繳6,534元至
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原告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㈢被告應開立非自
願離職證明予原告。原告訴之聲明㈠請求金額含加班費174,500元
、資遣費12,329元、特休未休工資3,600元,與訴之聲明㈡均因給
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是本件財產權請求部分訴訟標的
金額合計為196,963元(計算式:190,429+6,534=196,963),原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
暫免徵收裁判費2/3,故原告應暫繳之裁判費為700元(計算式:
2,100×1/3=700)。至原告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屬非
因財產權請求部分,應徵收裁判費3,000元。是本件原告應繳納
第一審裁判費合計為3,700元(計算式:700+3,000=3,700)。茲
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勞動第一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施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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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西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