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號
原 告 方翠芳
方粵芳
方貢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韓世祺律師
上列原告方翠芳等與被告方仁寬等間分割遺產事件,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原告應補正:
㈠被繼承人方俊明三女方安芳(民國00年0月0日生)之住居
所。
㈡被繼承人方仁德之繼承人即被告Sandra Fan、被告方琇麗
、被告方偉全、被告方玲麗之戶籍謄本、或提出渠等之出
生年月日、護照號碼、國內外住居所。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提出下列證據:
被繼承人方俊明所遺之土地及房屋已辦妥繼承登記之土地及
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本院前於111年2月8日即函請原告提
出前開資料,並於111年9月28日、112年9月6日函請原告儘
速補正,然原告迄今未提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威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