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家繼訴字,110年度,48號
SLDV,110,重家繼訴,48,202402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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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8號
上 訴 人 何鈺涓
被 上 訴人 賴佳穗
賴昱龍

素蘭
賴明松
何明維
葉益群
葉芸甄
葉義德
陳韡駙
陳宏文
陳宏裕
陳景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2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 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 回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何鈺涓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3年1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以證 明,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繳,業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 應予駁回。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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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