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2832號
TCDV,106,司促,22832,2017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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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283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葛靜
債 務 人 吳麗華
債 務 人 葛復國
一、債務人吳麗華葛復國葛靜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
  萬貳仟叁佰柒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葛靜前就讀朝陽科技大學時,邀債務人葛復
  國與吳麗華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二筆,借
  款本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72377元整,並約定應於學業完
  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
  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
  (二)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
  就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
  外,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金額
  ,於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
  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葛靜自106年05月20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
  ,迄今尚欠7237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另債務
  人葛復國吳麗華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2283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麗華、葛│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6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72377 │復國葛靜│4月20日起  │5月19日止  │一五     │
│  │元  │     ├──────┼──────┼───────┤
│  │   │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5月20日起  │      │一五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麗華、葛│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72377 │復國葛靜│5月2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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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