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付錄音光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174號
SLDM,113,聲,174,2024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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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林建宏律師
被 告 蔡凱雄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11年度訴
字第39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付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91號案件於民國112年12月5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就取得之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告蔡凱雄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91號)之辯護人,為能將被 告於民國112年12月5日審理程序所為陳述轉譯為文書,提出 於上訴法院,使被告能獲得實質辯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3 條第1項、第44條之1第2項後段等規定,聲請准予交付112年 12月5日審理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 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開法庭之錄音、錄 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法院組 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3定有明文。又司法院 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3規定訂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 存辦法,該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 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 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又 依該條項之於104年8月7日修正理由,所謂「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 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 律上利益等,皆應屬之。
三、經查:
 ㈠觀諸本件刑事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狀之內容,其上並無被 告之簽名或蓋章,故應認本件聲請人為選任辯護人林建宏律 師,先予敘明。
 ㈡聲請意旨已敘明係為維護被告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且無依法 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之情形,並在上開期間內提出聲請 ,核其所聲請為有理由。聲請人於預納相關費用後,准予付



與本院於112年12月5日審理期日之開庭錄音光碟;惟依法院 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規定、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等規定,聲請人 就所取得之前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 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併此敘明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陳銘壎
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江定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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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