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13年度,174號
SLDM,113,審簡,174,2024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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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簡字第174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商怡虹


輔 佐 人
即被告之父 商元貝


上列被告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
年度偵字第709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112年度審易
字第1914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甲○○犯實行跟蹤騷擾行為罪,處拘役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 件)外,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甲○○所為,係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 騷擾罪。其於如起訴書附表1、2所載對告訴人丙 所為多次 跟蹤騷擾行為,乃基於同一騷擾之單一犯意,時間密接、地 點相近,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 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 犯,論以一罪即足。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前無任何犯罪紀錄,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素行不惡,惟其 雖對告訴人丙 生有情愫,但卻未能尊重丙 之拒絕,竟對丙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而使之心生畏怖,影響其日常生活及 社會活動,殊值非難,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自陳 為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無業,未婚,無子女,與家人 同住之家庭經濟與生活狀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資為懲儆。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 第2項,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 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應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乙○○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嘉宏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英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7092號
  被   告 甲○○ 女 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地址詳卷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與代號AD000-K112012(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丙 ) 係址設臺北市北投區甲公司(公司名稱及地址均詳卷)之前 同事關係,甲○○基於跟蹤騷擾之犯意,違反丙 之意願,自 於附表1所示時間,以臉書暱稱「Ada Shang」、通訊軟體LI NE(下稱LINE)暱稱「Ada Shang」」,傳送如附表1所示訊 息,訊息騷擾丙 要求約會;復於附表2所示時間、地點,以 附表2所示跟蹤、守候、尾隨行為,騷擾丙 ,致丙 心生畏 怖,足以影響丙 日常生活及社會活動。嗣丙 於112年1月11 日22時53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全家便利超商報 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丙 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方法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方法 待證事實 1 被告甲○○警詢中之供詞。 被告自承於112年1月11日22時許,有至關渡宮、甲公司、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全家超商等情;惟辯稱:我只認識黃美麗,對告訴人丙 沒有追求行為,也沒有跟蹤騷擾,我的LINE訊息是傳給黃美麗,我每次去甲公司,都是找黃美麗等語。 2 告訴人丙 、證人黃美麗王翊宣、張書謹之證詞。 被告跟蹤騷擾之犯行。 3 112年1月11日於新北市○○區○○○路0段00號之照片5張、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112年1月13日告誡書、跟蹤騷擾通報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竹圍派出所受理民眾110報案案件、受理案件證明單。 證明被告於112年1月11日跟蹤騷擾告訴人,經告訴人報警處理之事實。 4 被告傳予告訴人之訊息、對話紀錄、信件,及告訴人與甲公司同事之對話紀錄。 被告如附表1 之跟蹤騷擾之犯行。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 騷擾罪嫌。其如附表1 、2 之跟蹤騷擾之犯行,應論以一罪 。又告訴人指稱被告於111年12月11日19時54分有撥打電話 予其,而其未接電話之犯行,然告訴人並未提出任何證據方



法或通聯紀錄為據,尚難認被告有此次騷擾犯行,惟此部分 若成立犯罪,與上開起訴部分為一行為,應為起訴效力所及 ,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檢 察 官 許 梨 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羅 友 園
所犯法條: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1:
編號 時間 通訊軟體 被告文字訊息 1 111年10月24日上午12時54分 臉書 欸喲 愛搞怪的小鹿 萬聖節快樂喔 Happy Halloween 2 111年11月24日上午10時52分 臉書 珞芯對不起,我投射了一些不該讓妳承受的想法在妳身上。 真的很抱歉。但我想一直活在你的世界裏。我仍然很想瞭解妳,是我不夠瞭解妳,我仍然很想跟妳談戀愛。我們跨年可以一起出去玩嗎?可以再讓我重溫讀東華大學時期的回憶嗎? 3 000年00月00日下午10時1分 臉書 如果我去淡水找妳,妳會在嗎?要是妳願意再給我機會彌補的話,我會很開心的。 4 000年00月00日下午10時46分 臉書 我還是把呼嚕接回新莊住了,沒有特別要帶去妳家,然後我有找寵物保姆來我家照顧呼嚕一次,因為妳說妳沒空理會我。事實上,我除了6-7年前跟很相愛的云笙分手後(唯一一起同居過的),我再也沒有愛過其他人了。...好像在云笙以後遇到的女生,我都沒有再繼續想跟他們同居了,也沒有再那麼勤勞愛相隨了。也沒有再真的深愛過一個人,愛到會為了她哭,在她之後,也沒有再願意持續不停顧呼嚕以外的寵物了 5 111年11月28日上午2時23分 臉書 妳覺得我該去云笙的老家找她嗎?只是我覺得我好像該往前走了,希望透由前女友云笙, 讓我有更多創作能量。 6 111年11月28日 上午2時56分 臉書 說實話,我們兩個都沒有創造什麼浪漫有趣的回憶耶!還是妳最近有推薦什麼展覽可以逛? 或者是說妳有看什麼電影影集呢?或是妳可以帶我到妳淡水的家餵養貓咪狗狗嗎?接下來,珞芯你有想當我下一段戀愛故事裡的女主角嗎?編劇本也需要有人可以一起討論啦! (傳送男女擁抱的照片)...愛,如果是一種喚醒靈魂的魔法。那麼希望小鹿能夠一直當我的護法。而珞芯家裡飼養的寵物,我也會願意當作是我的毛小孩一樣圈養。 7 111年12月3日上午12時21分 臉書 來寫一首情詩作文好了。風度翩翩的小爾正在苦惱著尚未回覆的訊息。小爾在等著誰的訊息呢?或許是小鹿吧!即便小鹿總是不愛回訊息。小爾也依然是想放心思小鹿還好嗎?天冷了有沒有吃飽穿暖?有沒有睡眠足夠?...小爾故名思意是聆聽,希望仔細聆聽小鹿內心 的聲音。小爾希望透過瞭解小鹿內心的聲音創作更多屬於鹿爾的記憶。怡虹Ada的內心也很關心鹿爾故事開頭從這裡開始。 8 000年00月00日 下午7時27分 臉書 相信小鹿會一直保護小爾,波特的弟弟波爾,波特與波爾長得雖然相像,個性卻截然不同,在遇到小鹿前波爾曾經對愛情失望過...小鹿依然沒有回答,珞芯也是猶豫又期待著怡虹Ada再次出現吧!我跨年會出現在淡水的紅毛城!怡虹Ada會帶寵物罐頭拿過去給你!小鹿珞芯記得接電話哦! 小鹿與小爾的故事再繼續寫續集。 9 000年00月0日下午4時51分 臉書 珞芯的出現,也是為了讓我能感覺到,,在大學初戀女友與熱愛藝術創作的云笙之後,我就不曾再期望或 發展一段可以真的互許終身的感情了! 對於怡虹來說,為了不再為他們糾結,我嘗試過要認真喜歡其他人,但沒有一個是我真的想接吻與做愛的對象,也沒有一個是我要想說公證結婚的對象。 珞芯,我好不容易把我的心空出來給你,你也許很快的體悟到我竟然會為了你做這麼多事情。 我不敢打給你,但我很想你,擔心你在畫圖,會打擾到你。我不敢拿給你我作品,但我很在意你,很在意你給的評價。 我覺得至少自己還有點同理心,如果說愛情是一個不好解的謎題,我想我的溫柔與耐心與包容,是我最喜歡自己的地方。事實上,我很渺小,人生除了結婚買房子已經沒有甚麼目標了。 但我很想知道很關心丙 的生活情況。 10 000年00月00日 下午7時43分 臉書 珞芯你知道嗎?你是幸福的。你是被深愛的。最近我又夢到你了!你在我的夢裡對我微笑,你在我的夢裡坐在我身上讓我抱著你,我依稀記得我的手放在你外套裡我們手牽手,我覺得我很清醒我遇見這麼多人,只有你會讓我這樣日有所思夜有所夢,還是我應該和妳家人聯繫才找到妳。你快來和我一起築夢,我們的愛情故事才能一直延續下去。 11 000年00月00日下午10時21分 LINE 珞芯,我生病了,好想你哦!你可以來我家照顧我。 12 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9分 LINE 我只想愛你一個人,沒有你我會很難過的。 (未接來電) 13 111年12月15日 臉書 將丙 加入臉書對話群組 14 000年00月00日下午8時19分 LINE 原本想找你一起的你聖誕節跟跨年要幹嘛?而且我還夢到我們在做愛耶,你一直跑來我夢裏,我會很想見你耶!丙 寶貝 很想跟你一起,想待在你身邊,我真的真的很想你,你的好與不好,你的光明與黑暗,我都喜歡,我們都還沒一起拍照耶! 15 112年1月1日 臉書 用臉書傳訊息給丙 母親欲加臉書好友 附表2:
編號 時間 地點 被告跟蹤行為 1 111年11月2日21時30分許 甲公司辦公室附近 跟蹤丙 ,在辦公室外等候丙 。 2 111年11月22日 晚上7時許至9時30分許 甲公司辦公室附近、北投燦坤、石牌夜市 在辦公室內不願離去到21時許,騎乘機車尾隨丙 與其友人騎車至燦坤家電門市、石牌夜市等處,嗣丙 回到辦公室加班,其在甲公司繼續等候。 3 112年1月11日22時53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全家超商 騎車跟蹤丙 由甲公司至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全家便利商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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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