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25號
原 告 陸義道
陸江月雲
被 告 臺北市政府陽明教養院委託永和耕莘醫院經營管理
之臺北市永福之家
法定代理人 趙嘉倫
被 告 天主教耕莘醫療財團法人永和耕莘醫院
法定代理人 趙嘉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仁興律師
被 告 臺北市立陽明教養院
法定代理人 廖秋芳
被 告 林玲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625號傷害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玲聲等被訴傷害致死案件,經原告陸義道等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葉伊馨
法 官 李欣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卓采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