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訴緝字,112年度,40號
SLDM,112,訴緝,40,2024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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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緝字第40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ATIK NUROHMAH




選任辯護人 尤柏燊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被告ATIK NUROH MAH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具狀自白犯罪,經聽取公訴人 、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葉伊馨
法 官 李欣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卓采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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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